电梯现场拆除时出现的致使人员坠落的情况,最终发展成了一场涉及百万赔偿的追偿法律诉讼。悲剧已然发生,钱也已经赔付了,然而责任方之间关于赔偿责任划分及费用计算的事情才刚刚拉开帷幕。
安全资质的硬性门槛
用于特殊设备的作业绝不是嘻嘻哈哈当作儿戏的事,国家针对这个有着清晰明确的资质方面的规定。对于电梯的安装工作,还有改造工作,以及修理工作甚至拆除工作,全都一定是要由拥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以及人员来开展进行的。这是一条绝对不能跨越越过的安全方面的红线,它的目的是靠着专业的训练以及规范的管理,从而杜绝潜藏的风险。
于本案而言,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此次拆除作业具备较高专长方面意思的专业性以及危险方面意思的危险性。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定资质,作业人员同样须经过专门培训且能持证上岗。没有资质而进行施工意味着对安全规程持漠视态度。
口头约定的潜在风险
于商业活动里头,因贪图便利所达成的口头契约一般常常会埋下隐患。在本案件里,那电梯公司和回收公司仅仅借助电话进行沟通就确定了拆除相关事宜,如此这般不规范的缔约途径为后续的责任纠纷埋下了伏笔。
虽口头约定于某些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一旦产生争议,双方就约定内容各执一词,会致使事实难于查清。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作业之际,书面的承揽合同能清楚地界分工作范围、安全责任以及事故处理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保障 。
层层转包的责任稀释
从回收公司开始,到其法定代表人,再到临时务工人员王某,这项拆除业务有了链条式的转手行径。每一层转包都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被稀释以及脱节的状况,最终把高风险作业交到了最缺少保障的个体之手。
在这种模式里头,上游的公司常常只是把注意力放在成本跟结果上面,却将对实际从事作业的人员的资质审查以及现场的监督管理给忽略掉。然后呢,下游的那些临时务工的人员,为了能够维持生计去承接工作,然而他们有可能根本就不清楚作业所存在的风险以及规范,这样一来,悲剧发生的概率大幅度地因此上升了。
现场监管的严重缺位
身为发包方的电梯公司,于施工期间,并未派驻人员去展开任何现场监督的行为,并且也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这样一种“撒手不管”的态度,致使作业现场全然处于失控形态,令安全措施根本无从落实。
对于拆除电梯这种属于高危范畴的作业而言, 定作方或者总包方开展现场监督属于行业的基本要求。监管不但能够促使安全规范得到执行, 而且还能够在出现险情的时刻及时予以干预。 监管职位的缺失就等于是放任风险发生。
赔偿背后的责任博弈
事故经过调解之后,电梯公司、物业等一同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其中电梯公司承担50万,然而此时这笔钱的支付并非就等同于最终的责任划分,之后电梯公司把回收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了追偿的诉求,从而正式开启了责任厘清的司法程序 。
存在这样一种做法,即“率先进行赔付,随后开展追偿”,于实际操作当中较为常见。该做法对迅速救济受害者家属颇为有益,然而,各方之间内部责任究竟怎样分摊,依旧得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过错程度予以判定,通常需要借助诉讼来加以解决。
法院判决的过错划分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认定,电梯公司身为定作人,明明知道对方没有资质却依旧进行委托,这个行为存在选任方面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回收公司没有资质却承揽业务,并且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所以负次要责任。最终给出判决,回收公司需要承担30%也就是15万元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过错情况,其中电梯公司的主要过错表现于选任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以及监管环节出现缺失现象,回收公司的过错则体现为违法承揽以及现场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选任过错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下达之后双方都服从判决结果并予以履行,至此纠纷得以获得终局性的解决。
一场本能够避免的悲剧,显现出从资质审核直至现场监管的层层漏洞。在您眼中,要杜绝类似事故,最为关键的是压实哪一方的责任呢?是发包方的审查义务,抑或是承包方的规范操作?热烈欢迎分享您的看法,要是觉得本文有启发作用,那就请点赞给予支持。